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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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23:46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有: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 明;经营场所证明;国家法律、 法规 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或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在受理登记30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 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本人。 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核准时限为30日内。办理时限:在文件证件齐备的前提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为1个工作日(即来即办)。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