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医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2 18:29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3:4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挥我省中医药资源优势,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系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外事等活动。第四条 各级*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坚持中医西医地位上平等、事业发展上并重的原则。
积极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的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指定的主管中医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中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的卫生、计划、财政、人事、外事、教育、科技、医药、*和工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保障中医事业的发展。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把中医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第七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中医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贯彻执行中医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三)管理中医事业及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学、科研等工作;
(四)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技术标准;
(六)负责中医事业经费的管理
(七)组织中医行业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和职称评审工作;
(八)负责中医医疗广告的审查,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
(九)管理中医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指导中医行业的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完善中医执法监督*,强化中医行政执法职能。中医、卫生、医药、*、工商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非法办医的查处工作。第三章 医疗保健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按照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城乡中西医医疗保健体系。第十条 各级*应加强农村中医工作,巩固农村中医医疗机构网络,建立城镇中医机构对农村中医医疗工作的扶持和指导制度,积极向农村推广简便适用价廉有效的新技术、新疗法。第十一条 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及评审制度,其业务用房、医用设备、业务技术人员配备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伪劣药品。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中医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登记。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在确定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医院时,应同等对待中西医医疗机构。第十四条 中医医疗事故,由各级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中医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聘任。第十五条 中医医疗机构应加强特色专科建设,综合医院应办好中医科或中西医结合科,以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求。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中医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第四章 科学研究第十七条 中医药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应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中医事业,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第十八条 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坚持医疗、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形成各具特色、分布合理的中医药科研结构。中医药研究机构的基本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把中医药科技工作纳入地方科技规划,加强中医药成果管理、开发、推广、应用和转化,培育、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市场。第二十条 各级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加速中医资源开发,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发掘、提高有独特疗效的诊疗技术,加强中医药科技情报和信息工作。
鼓励捐献有价值的中医药文献及单方、验方。
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和中医药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