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开票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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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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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9 08:43
虚开*,开票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虚开*专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专用*如何处理?
(一)恶意取得虚开的*专用*
我国目前采用凭*专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
恶意取得**抵扣进项税的,除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外,罚款为偷税数额五倍以下;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调减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罚款为骗税数额五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不仅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而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
首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专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2)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于善意取得*专用*的纳税人,虽然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都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有两种情况.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否则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虚开*,开票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