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3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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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4:31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包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 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