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暖报停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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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3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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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07:58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即:用户热费=基本热费 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基本热价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计量热价
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每千瓦时0.16元,等于每吉焦44.45元。
法律依据:《2020-2021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二、缴纳对象: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
未签订合同,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采暖用户为维护自身权益,对供热单位的服务监督,应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