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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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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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8:48
*退回*的条件是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是需要退回检察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查,在对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进行确定后才可以再次提交到*进行判决处理。
一、*退回*的条件是什么? *退回*的案子通常是证据不足,不能进行审判,需由*进行证据补充或者由*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根据侦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继续起诉,需要起诉的继续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审查案件,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对于监察机关、*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判处的基础在于已经对犯罪证据和犯罪事实进行了认定,对于犯罪证据没有确切掌握的,则是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