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立遗嘱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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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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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15:01
公证处立遗嘱需要的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2、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公证处立遗嘱的程序有:
1、申请与受理: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查与调查:审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个人所有;是否处分了共有财产或争议未决财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欺骗等行为;审查、核实遗嘱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所立遗嘱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签名、盖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齐全等;
3、出具公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