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买房,有户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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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4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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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4 00:43
可以落户。
1、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想申请首套的话,那买房时还需要提供你户籍所在地的首次购房证明。
3、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4、外地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购买。所需材料: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薄。
扩展资料:
《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上海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限购令细则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14 00:44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购房入户新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市*《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8]19号)和《上海市*关于发布的通知》(沪府发[1998]4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2月10日就购买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以下简称购房入户)执行中的有关口径和操作规程发出通知如下:
一、购房入户新标准
购买商品住宅(指新建商品住宅,下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1个蓝印户口:
(一)面积标准
本市(除浦东新区外)一套商品住宅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达到70平方米,或者浦东新区一套商品住宅面积达到65平方米的。
(二)价格标准
1、市中心区(包括黄浦区、静安区、南市区、卢湾区、徐汇区、长宁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杨浦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35万元(人民币,下同),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家嘴地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32万元。
2、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8万元,或者浦东新区小陆嘴地区以外、内环线以内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6万元的。
3、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县、奉贤县、青浦县、崇明县和浦东新区内环线以外一套商品住宅总价达到10万元的。
外销商品住宅以成交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交易中间价折算*民币。
二、购房入户的范围
根据《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可申请蓝印户口的有:
(一)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包括港、澳、台同胞、华侨、海外华人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下同)达到入户标准的,境外购房者的外省市配偶或者购房者夫妻双方的外省市直系亲属以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二)外省市单位(包括内资企业、“三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下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购房单位的外省市职工。
(三)外省市个人(包括原居住在境内,现在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住权的中国公民,下同)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购房者本人(境外留学或工作未取得长期居住权的中国公民除外)或其外省市的配偶或者购房者夫妻双方的外省市直系亲属。
三、*购房入户的规定
(一)购房者采取抵押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需还清全部贷款或付清全部房价款后方可申报蓝印户口。还清贷款或付清全部房款后,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出具《购买内销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
(二)凡有二个以上购房者共同购房的,不能按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三)境外人士购买预售转让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预售转让商品住宅的,不能按规定申报蓝印户口。
四、累计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规定
(一)境外人士购买本市同一区县(浦东新区同一购房入户价格标准范围内,下同)的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同一区县的商品住宅,其购房面积和价款可以按累计数折合规定的入户标准申请蓝印户口。凡增加购买的商品住宅超过并符合入户标准的,可相应增加申报蓝印户口数。
以累计购房的面积和价款申报蓝印户口的,购买或预购多套商品住宅转让过户或合同登记的受理日期间隔应在6个月内。
(二)购买商品住宅后,购房者应向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的,向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下同)申请办理交易审核和转让过户手续。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出具《确认表》。
(三)购买商品住宅未到入户标准的,但购房者表示6个月内购买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并以本处商品住宅的面积和价款与他处商品住宅的面积和价款累加,以累计购房面积和价款申报蓝印户口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出具《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6个月内购房者预购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经预购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注记后,可予延长。
(四)购买同一区县的他处商品住宅后,购房者将《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交该商品住宅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将购房者在同一区县购买的多套商品住宅面积和价款累加,以累计数为基数,达到入户标准(面积标准或价格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为其开具《确认表》,并注明购买的各处商品住宅地址、建筑面积、价款及按累计面积或价款可以申报蓝印户口的人数。
(五)购房已申报蓝印户口或累计购房已申报蓝印户口,但面积或价款按规定标准有余,所余的面积和或价款不得再申报蓝印户口或与他处商品住宅面积和价款累加申报蓝印户口。
(六)累计购房申报蓝印户口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3年人将其累计申报蓝印户口的商品住宅全部或部分转让和出租的,根据《上海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由*机关依法销其原申报的蓝印户口。
五、购房入户的程序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过户申请后,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给予答复。符合过户条件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1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规定缴纳契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税费,并将资料移转,办理变更登记。
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达到入户标准的,或持有效的《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且购房累计达到入户标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应购房者的请求,为其出具《确认表》。
境外人士购买外销商品住宅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未达到入户标准,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可应购房者的要求,按规定开具《购房面积和价款证明》。
商品住宅转让过户后15日内,房地产交易中心发放房地产权证。
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后,购房单位的职工、购房者夫妻双方及其直系亲属、境外人士的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确认表》和房地产权证以及《上海市蓝印户口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向商品住宅所在地*派出所(警署)提出书面申请,*派出所(警署)受理后,填报《占报蓝印户口审批表》,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县*审批。经批准同意的,由审批单位签发《准予登记蓝印户口通知》,*派出所(警署)据此给予办理蓝印户口登记手续,并在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累计申报蓝印户口的各处商品住宅的地址、面积和房地产权证号。
购房入户后3年内,原购房者不得将申报蓝印户口的商品住宅再转让或出租。3年内,原购房者不能提供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的房地产权证的,或*机关发现蓝印户口薄内注记的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的,由*机关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注销其蓝印户口。
六、购房入户新标准的执行日期
凡1998年5月25日前,购买或预购商品住宅了蓝印户口,仍按《搞活本市房地产二、*市场若干规定》(沪府发[1996]30号)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6日至1998年10月25日期间,购房入户的标准为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本市各区县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70平方米或者房屋总价达3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蓝印户口。购房入户的规定和手续按《搞活房地产二、*市场若干规定》附件一(《上海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执行。已达到标准而尚未申报蓝印户口的,原受理商品住宅转让过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事人申请,可为其补开《购买内销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资格认证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自1998年10月26日起,境外人士或外省市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申报蓝印户口,统一按《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原采取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购房的,按购房时的标准执行。
凡1998年10月26日后购买的商品住宅,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审核表》,尚未向*机关申报蓝印户口的,购房者可凭原《审核表》向开具审核表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换取《确认表》;已申报蓝印户口的,经有审批权的*机关在原《审核表》背书同意后,购房者凭已背书的《审核表》向交易中心换取《确认表》。
购房日期以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签订的日期为准;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与购房收款凭证日期不一致的,以其中日期较早的为购房日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局以前颁发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悖,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