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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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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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0:56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因为该行为危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危害性。
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就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可能加以惩罚。
如果某种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能认为是犯罪。
因此,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并非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为刑法所禁止,并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即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民事、经济和行政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加以调整,而不能适用刑法,认定为犯罪。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行为同其他违法行为一样,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应受刑罚处罚也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不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而其他两个特征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
正由于三者存在着这样的关系,所以它们都是犯罪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