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2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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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18:36
社区矫正申请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回函。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和*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同时指出关于社区矫正的若干问题:
一、人民*、人民*、*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
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或者罪犯,裁定或者决定机关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委托调查评估时,委托机关应当发出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1)人民*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书或者自诉状;
(2)人民*委托时,应当附带起诉意见书;
(3)看守所、监狱委托时,应当附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复印件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