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政:提倡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租金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3:5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9:11
4月12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租金及押金收取、租赁资金监管、房源信息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防范住房租赁市场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指出,提倡出租人按月收取租金,租赁双方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收取押金的,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从业主体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超额部分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的周期与向住房权属人支付租金、押金的周期一致的除外)。
与此同时,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收取、支付租金和押金;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与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约定履行监管义务。对于纳入监管的租金,将从租赁合同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或按与原出租人约定的支付周期)自动解冻相应金额。而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管理成本等运营必要费用。
在加强房源信息管理方面,《通知》强调,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管理,由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进*源核验;对已出租或终止委托出租的房源,应当5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而在规范经营行为方面,《通知》指出,住房租赁营销宣传,不得以房屋产权买卖、房屋使用权买卖等方式进行误导宣传和推广;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应当对收费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收费清单。
此外,对于备受关注的租金贷,《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借款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