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收货人提货后产生的费用未付,需要由发货人承担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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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05:04
您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前述方式仍然无法确定者,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您所述案情,因贸易条款不详,船公司应承担全程运输过程中的供箱义务,船公司与美国公司就中转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收取如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在美国公司港口时,涉案货物仍处于船公司掌控期间,其应当承担供箱义务,并支付供箱义务下的中转港超期使用费。
因贸易条款不详,只能这样分析了,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