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经学与律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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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6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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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12:15
虽然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内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但实际上,汉代统治者对秦王朝注重法制建设和以法治国的经验仍然是非常重视的。这就是在治国方略上提倡“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在强调德礼的同时,又注重发挥法律的作用。如选任官吏,往往是儒生与法吏并举。汉武帝曾令丞相以四科辟举“异德之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复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遇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 要求官吏既要明经又要通律。汉宣帝更是一语道破天机:“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这样,在统治者崇儒重法*的推动下,先秦截然对立的儒法两家开始了合流的进程。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法家逐渐放弃排儒立场,许多继承法家传统的律家逐渐学习经学。如西汉路温舒早年学习律令,为狱小吏,可谓法家出身,然而“宣帝初,上书言尚德缓刑。” 至东汉,这一倾向更加明显。一些著名的律学世家也开始兼修儒学。如颍川郭弘“习小杜律,……断狱三十年,用法平,……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尚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家。但到郭躬,讨论案子已经引用《诗经》、《论语》为据。传至郭僖更是“明习家业,兼好儒学。” 沛国陈氏比郭氏有过之无不及。陈咸于西汉成哀年间仅“以律令为尚书”,但其曾孙陈宠“虽传法律,而兼通经学”,“及为理官(廷尉),数议疑狱,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甚至上书奏改律令,要求“应经合义,与礼相应”,简直与汉初贾谊的言论如出一辙。陈宠的儿子陈忠,上疏坚持大臣应服三年丧制,及为三公尚书,又“广引八议求生之端”来处理疑案。 再如颍川钟氏“为郡著姓,世善刑律”,至钟皓又精通《诗经》。
另一方面,自董仲舒首倡“《春秋》决狱”后,儒家也开始兼修律令,以改变过去迂腐无用的形象而求进用。如西汉郑昌、郑弘兄弟“皆明经,通法律政事。” 何比干“经明行修,兼通法律”。 就连孔子的十四世孙孔光都开始学习法律。《汉书•孔光传》载,孔光“以高第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数岁,明习汉制及法令。”东汉张皓“虽非法家,而留心刑断,数与尚书辨正疑狱,多以详当见从。” 最著名的是东汉时一些经学大师也精通律学,《晋书•刑法志》云:“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注律)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并都具有法律效力,开创了一代以经注律之风。
在这种儒法合流的时代潮流影响下,中国古代自战国兴起的律学进入了兴盛时期,曹魏更置律博士。律学的兴盛,尤其是经儒学改造后的律学,为律令分野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因为儒家向来重礼,所谓“礼者,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 但早期儒家言礼,往往偏重于说教,更富于道德准则的意味,因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在汉代儒法合流的趋势下,律学就必然要思考礼与法的关系问题。其结果,就是陈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 为了使礼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和强制性,就需要使礼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而这个直接固定礼的规范的法律又要同刑律在一定程度上相区别。最终,令成为这种法律的载体。因为令在古汉语中除了具有命令、号令的意思外,还有“教令”之义。《盐铁论•刑德》云:“令者,所以教民也。”可见在这一点上,令与礼的意义与功能是相通的。基于此,儒家学者提出:“春夏生长,圣人象为令;秋冬杀藏,圣人则为法。故令者教也,所以导民人;法则刑罚,所以禁*。” 正是在前人律学研究的基础上,西晋杜预才提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这一最终区分律令两种法律形式的结论。他还认为“令以教喻为宗,律以惩正为本,二者并以仁为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