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消除后是不是就没有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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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7 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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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3:19
如存在以下这五种情形之一,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为两年,但被执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消费令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失信期两年的规定解除后,*高消费仍然不取消,依然*其乘坐飞机高铁,购买非经营性车辆、买房、贷款等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提出申请。执行*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