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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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3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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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11:59
广东惠州公积金提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出国定居、丧失劳动力、领低保、建造自住房、大病、职工死亡、住宅建设电梯、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翻建大修自住房等提取)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2、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本人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绑定卡),转账支付作为提取支付的唯一方式。
公积金缴纳方式主要有:
1、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是指职工自己按照规定标准向公积金账户缴纳公积金,一般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比例根据地区和*不同而异;
2、单位缴纳:单位缴纳是指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职工的公积金账户缴纳公积金,一般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比例根据地区和*不同而异;
3、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是指个人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共同向职工的公积金账户缴纳公积金,一般是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共同缴纳,比例根据地区和*不同而异。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下的公积金缴纳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缴纳方式和缴纳比例需要根据当地相关*和规定进行查询。同时,公积金是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建议职工积极缴纳公积金,以便在未来购房、养老等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