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地方保护怎么办?可以异地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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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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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8 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
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五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的;
(五)扩大*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不包括丢失和擅自损毁)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你的问题是要求对方开*,但对方一直没开。如果你没有违法行为,依据上述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完全有理由要求对方开*。如果对方不开,你可以直接到当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税务机关责令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