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4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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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7 04:17
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3)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 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提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