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赔偿10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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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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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6 10:34
一、食品安全法148条解读1000元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对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当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并且是生产者故意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请求赔偿金,数额为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但如果价款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未达到1000元,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的赔偿金。
3、例如食品价款为20元,价款的十倍仅仅为200元,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请求1000元而不是200元的赔偿金。
二、食品安全法148条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条件有哪些
1、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
2、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3、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4、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