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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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5:35
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 ;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第四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在社会抚养费缴纳后三年内不得录用为 国家工作人员 ; (三)产假期间停发奖金、福利,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