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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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3:04
*专用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能用,可附《*销售货物清单》,即使不附《*销售货物清单》,只要发 票代码、开 票日期、发 票号码、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七个方面内容没有错误,可通过认证。
不附销售货物清单,仅仅不便于购买单位准确纪录相关材料(商品)的单位、数量。
1、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销售品种繁多、复杂、计量单位不一,在这种情况下,*专用发 票可以不开单位、数量,采取另附*销售货物清单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销售货物清单中列明货物(劳务)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2、不开单位数量,不属于*专用发 票加密产生密文或二维码的数据项目,对密文的解密不产生影响,所以,*发 票不开单位数量也能认证。
3、发现票面内容开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纳税人识别号、发 票代码、发 票号码出现错误,属于开票错误而作废的条件,不开单位数量,不作为发 票作废的条件。
4、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 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但实际业务中,劳务(服务)应税项目,不需要填写单位、数量。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23:04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4、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所以开*专用*没填数量单位是不可以的。
*(value-added tax)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