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司法:包公能审判他的侄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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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8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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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2 16:14
京剧赤桑镇是包公名剧,改编自清代侦探小说三侠五义,作为优秀剧目保存至今。据说包拯他的父母在他年轻的时候就去世了,他是由他的嫂子吴抚养大的。吴的儿子被任命为萧山县令。他受贿并被起诉。包拯当时正在旅行,亲自审理了这个案件。发现*后,他命令他的侄子包勉去死。嫂子吴赶到赤桑镇,哭个没完,埋怨包拯忘恩负义。包拯很有礼貌地劝告他,并告诉他什么是重要的。舞台上有两个人物对唱:吴:你真无知!国家法律现在在你手里,所以它宽容一点没关系。包拯:小弟以前思前想后,犯了张旺徇私舞弊。吴:摸摸你的胸口,想想。我米包勉的母亲。包拯:希望你嫂子体谅,依法严惩法律适用。吴:唐不要自作多情,恩将仇报。当年我嫂子给她举报你,她就像妈妈一样。像包勉一样,你长大后学习了不锈钢方管回避冶金。虎年开考场,高榜有王者相伴。既然你作为高级*负责国家法律,你就不应该我没有杀死包勉。我越想越生气。你是一个有脸有心的人。包拯:劝你嫂子跟雷哥说说,坐下来听听我的心声。孩子是被小姑子教大的,他们的金玉良言,心里永远不会忘记。前人的忠臣忠臣,人人尊敬,却没有贪贿的私心。现在我我负责开封美国的国家法律,杀死贪官污吏,清除恶霸和雪中送炭。在别人面前宽以待人,严以律己,怎么能算是国家栋梁呢?包勉国王的小过失法律可以不要被轻视。如果小弟欺君谋私,欺压百姓,那我嫂子很难让纪纲堕落。吴:听完包拯的话,我心里想,他忠厚,不偏不倚,很正直,但是忘记了自己私底下的一面,也算是一个忠厚老实的人。他不应该“当他恨我的时候,我不能接受贿赂,根据法律,这是包勉应得的。包拯动之以情,动之以理,吴终于明白,于是叔嫂和好如初。包公赤桑镇的美剧本来是想表现包拯他的形象是大公无私,大义灭亲,执法如山。但是,稍微受过现代法律训练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猫腻:由亲叔叔来评判亲侄子合适吗?更别说亲自送亲人去铡草机有多残忍了。就司法程序而言,谁能保证一个法官在审判亲人的时候能够秉公执法,不受任何私事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赤桑镇不得不把包青天塑造到极致,看起来不仅不偏不倚,而且冷酷无情。今天确实有评论从司法程序的角度质疑赤桑镇:包公侄儿只让人看到了实体正义,而没有看到程序正义。评论者进一步总结说,这说明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注重诉讼判决结果的公正和实体正义,而忽视了法律程序和司法判决过程的正当性和程序正义。只有在现代法治社会,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法官回避制度应运而生。强调司法程序公正当然是对的。然而,这个批评家和赤桑镇的创造者都误解了宋朝的司法制度,错误地认为包公的侄子是中国的写照美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但赤桑镇想加强包青天批评家想指出中国缺乏程序正义
*受理了一起诉讼,所有参与审理的法官如果发现与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有亲属、师生、上下级、仇恨或曾经有过推荐关系,必须回避。在宋代,司法挑战受制于申报制度。开庭前,受质疑范围内的法官自行声明,经当地*核实。他们改了错误,参加了调查会。如果有责任质疑的法官不不要申报?许人检举控告。不用说,这自然是为了防止法官的判断不受个人关系和感情的影响,就会出现虚假公共利益和个人仇杀的情况。如果包拯包拯的侄子因受贿被送上法庭,第一件事必须是他自己回避,他永远不能亲自审判他的侄子的情况。对于生死攸关的重要案件,宋人特别强调回避。北宋末年的一个立法说,以后刑部已经详细提了,去刑部的时候,原来是不一样的,这样这条路就不会干扰监察部门了。如果这条路的主管有任何阻挠,不要不要推邻路的处罚部门。即使是已经重审的重罪,如果犯人在执行过程中哭诉不公,也要立即停止执行,由这条路的治安法官指定法官重新审理。请注意,负责重审的法官必须是一个不干涉的人,包括与犯人没有个人嫌疑或仇恨,没有审理过案件,与前任法官没有利害关系。如果可以如果找不到符合互不干涉原则的法官,你可以从邻路找一个。公戏里常见的,龙头矛,虎头矛,狗头矛,都可以当堂矛。当然也是虚构的狗血情节。其次,法官之间的回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负责审讯、讯问和司法审查的三名法官可以不要有血缘关系,否则他们必须退出,即使他们是同一年的亲戚。如果它正在审查的案件,审查法官或者原审法官有密切嫌疑关系,也需要回避。如果*动了调查公务,就要先调查,再调查主管与来主管的人是否有亲属关系,这样才能自行回避。如果你不t坦白,会被起诉,悬赏300元,犯人肯定配。隐瞒回避义务的法官将受到严惩。宋代司法回避制度中还有一个回避,很有意思:依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案件是由*签发的,*本人不得参与审理,必须回避;案件需要上报上级法务部,由上级法务部组织不干涉的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如果是国家颁发的,就必须适用刑部,和国家*的区别;按道路,必须提交朝廷,邻路官来推探。据宋人说,这有点像今天公诉,按官方说法相当于公诉人。今天我们会觉得公诉人退出很不可思议,但如果回到历史现场,马上就会发现这种退出机制是合理的。传统上,中国实行的是讯问诉讼。如果公诉人参与庭审,就相当于既是原告又是仲裁员,这对被告非常不公平。它宋代未能发展对抗制诉讼是事实,但宋人清楚地意识到公诉人不能同时担任仲裁人。那么,在讯问式诉讼模式下,让公诉人回避是最佳选择。此外,逮捕人员不得参与调查,他们的责任只是抓住嫌疑人。至于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他们是不允许插手的。甚至打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