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8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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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5 05:35
一、土地*清算的条件是怎样(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4、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土地*清算的流程:1、当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向税局申请清算。2、先做一个测算。3、找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帮忙出鉴证报告和申报表。这里找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第一开始会按照比较严格的标准来给出底稿,要有足够的准备,得有好几个回合的沟通,达到要的标准又不触犯发售法规的情况下,同意让税务师事务所出报告,最好找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出鉴证。4、出来鉴证之后,去税务局交相关资料。5、税局会组织清算小组,会有好几个人,等他们人员都到齐了开始审核,中间会有很多的地方需要沟通的。6、他们审核完毕,认了申报的数据或者认了他们清算出来的数据。7、通知你交税,会下个通知单,15日之内把税交了就算结束了。三、土地*的征税范围一般规定(1)土地*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2)土地*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3)土地*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土地* 清算 鉴证业务准则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税 法规 定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的金额,并确认其增值额及适用税率,正确计算应缴税款。审核程序通常包括: (一)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二)审核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及其增值额是否符合税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1.如果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属于同一项目; 2.如果同一个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审核其收入额与扣除项目金额是否分开核算; 3.对于同一清算项目,一段时间免税、一段时间征税的,应当特别关注收入的实现时间及其扣除项目的配比。 (三)审核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的计算是否正确,并确认土地*的适用税率。 (四)审核并确认清算项目当期土地*应纳税额及应补或应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