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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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1 00:06
摘要第四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供水管理职能划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二次供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企业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镇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有履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的义务。第五条 城镇二次供水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满足城镇供水调度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29秦皇岛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123号文件第四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供水管理职能划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二次供水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企业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城镇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政区域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有履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整改的义务。第五条 城镇二次供水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满足城镇供水调度及供水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保障正常供水、安全用水。第六条 城镇*鼓励城镇二次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应用高效、环保、安全的城镇二次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城镇二次供水现代化水平。第七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城镇二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应急保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城镇供水应急保障能力。第二章 城镇二次供水工程建设的管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第九条 需要使用城镇二次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其设计方案应当邀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并邀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委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施改造,其费用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与产权人协商标准执行,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向产权人收取。第十一条 城镇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城镇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规程,与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禁止采用直接抽取公共供水管网水的供水方式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