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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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3:25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消灭了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主义*集权的封建大国。为了消除诸侯割据留下的残迹,巩固国家的统一,秦始皇在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的同时,推行了统一货币的重大举措。统一货币,实际就是把秦国原有的货币推广到全国,废除六国诸侯的铸币。据《史记·平准书》记载: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
这段话除末句外,很可能是司马迁根据《秦记》中秦始皇统一货币的诏令摘要叙述的,但有一处令人费解。文中说:“中一国之币为三等”,可是后面只讲了上币黄金和下币铜钱两等,似乎自相矛盾。前代学者多认为“三等”应为“二等”之误。《史记》中华书局校点本改“三”为“二”,似已承认此为定说。但是,据秦简《金布律》载,秦除黄金、铜钱之外,“布”也是一种货币。并规定:“布袤八尺,福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即布作货币用,一个单位必须长八尺,宽二尺五寸。如果尺寸或质量不符合标准,便不许流通。
布与半两钱、金币之间有法定的比价:如“钱十一当一布”。刑徒如向官府领取衣服,就要按11的倍数缴钱,如隶臣、城旦等冬衣每人缴110钱,即10个布;夏衣每人缴55钱,即5个布;个子小的冬衣缴77钱,即7个布,夏衣缴44个钱。舂米的女刑徒冬衣每人缴55钱,夏衣每人缴44钱;个子小的冬衣缴44钱,夏衣缴33钱。按11的倍数计算,刑徒领取衣服可以缴布,也可以缴钱,这说明布当货币普遍存在。统一货币时规定:“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可见在废除的实物货币中不包括布。秦法规定布和半两钱都是法定货币,在市场上的流通受法律保护,对这两种不许任意选择。由此可见,秦币确为三等,即黄金、布、半两钱。布在金饼、半两钱之间,如果称黄金为“上币”,半两钱为“下币”,布当然可称为“中币”。把货币分为三等由来已久,《管子·地数篇》云:“先王各用其重,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平准书》载:有司言古者“金有三等,黄金为上,白金(银)为中,赤金为下”。秦把货币分为三等,既与实际相符,也与习惯不悖。《平准书》可能在流传中有脱简或传抄中漏抄“中币”。
布属于实物货币,其存在与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有关。战国时期商品经济虽有长足发展,但发展程度毕竟有限,因而在秦币体系中不得不仍保留实物货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