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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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9:02
致:北京市 人民*
贵院受理 诉 纠纷一案,本案原被告已委托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律师作为原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鉴于,本案原被告已解除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特向贵院发出此通知函,原被告撤回原授权委托,自本通知书向贵院递交后,委托代理人 律师不在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其此后所签署的任何诉讼法律文书对于原被告不再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本案原被告:
年 月 日
高某某:
你与我所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你与XXX、X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委托我所的律师代理。我所按照合同约定指派XX律师和XX律师承办该案。XX市XXX人民*于XXXX年X月XX日受理了该案,并于XXXX年XX月X日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你于XXXX年X月XX日向*申请撤诉,*于XXXX年X月XX日裁定准予撤诉。但至今你都未再次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根据以上规定,现特通知如下:我所决定解除与您签订于XXXX年X月XX日的《风险代理合同》,该《风险代理合同》自本合同通知书到达您之日即解除
特此通知!
XXXX律师事务所
XXXX年XX月XX日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
本人与杨*、中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中华*****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贵院受理(案号:[ ]佛南法民初字第号),之前本人曾委托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作为代理人,现决定终止委托。
特此通知。
委托人:
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