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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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31 12:12
先提出离婚没有优势也没有不利,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一方提起离婚的没有所谓的不利或者优势,财产还是照常分割。只有一方出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况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