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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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3:40
户口迁移,除根据国家规定凭有关证明即可由 *派出所 或乡、镇*直接办理户口迁出、迁入登记手续外,其他户口迁移,须依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表,出具有关的入户证明材料,包括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 户口所在地 证明等,由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县、市*审批。 (二)户口迁移实行分级审批。市、县*负责审批由农村迁入城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市区的*分局负责审批由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 (三)凡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机关发给准予迁入证明。持有准迁证或不需要准迁证者,应持本人的 居民身份证 和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由其发给迁移证。 (四)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至迁入地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一般迁移,除迁移证外,还应持准迁证或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不需准迁证和迁移证,直接凭相应*理落户、入户手续。结婚、离婚、岗位变动等都有可能需要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能是由户口待被转移的当事人,或者是其亲属,才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到当地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转移的请求。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 收养 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