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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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4:37
所谓 数罪并罚 ,是指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对其合并处罚的制度,数罪并罚主要有三种情况: 1、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根据我国《 刑法 》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决 死刑 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 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 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 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 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即漏罪,这种情况下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即根据《刑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根据《刑法》第69条,进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的判决以内,作出新的判决之后再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即先并后减。 3、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的刑罚合并进行数罪并罚,即采取先减后并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所定的刑期就有可能超过《刑法》第69条所规定的管制不超过3年,拘役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