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9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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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8 14:32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