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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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5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
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问题上,对《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适用应当区分公益性划拨土地和经营性划拨土地。
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纯粹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进行补偿,因为承担公益责任的主体还是*。
如果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有那些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依法可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有一定营利功能的学校、医院等企事业法人对划拨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经营性私益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划拨土地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5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56
城市基础工程建设、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划拨土地,以及*认为有必要收回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57
1、*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2:5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