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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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1:27
抵押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了,查封是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更多关于抵押给银行的房子 * 是否还能查封的 法律知识 ,跟着 小编一起看看吧。 抵押给银行的房子*是否还能查封 案情 甲与乙因 借款合同 纠纷起诉到*,后*依法审理终结,判决乙偿还甲本金及利息30余万元。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乙无力偿还借款,但有可供执*产一栋。*在执行程序中查明:2009年11月,乙以该房产抵押向 银行贷款 40万元,该房产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抵押登记期限届满后,乙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应房管局要求,乙与银行又续签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期限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并办理了续押登记。在两次办理抵押登记之间,*于2011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上述抵押房产,并委托评估、拍卖。银行遂向*提出异议,称该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无权查封、拍卖,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经研究认为:银行对该房产第一次抵押期限届满为2011年12月,*在2011年12月8日查封后,银行才与乙签订了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属*查封在先,银行抵押在后,因此认为乙与银行续签的抵押 合同无效 ,遂裁定驳回了银行的异议和优先受偿的请求。银行不服,向中级人民*申诉,请求执行监督。中级*经审查后,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的有关精神,驳回了银行所谓*不能查封、拍卖抵押房产的主张,但对银行的优先受偿权给予支持。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乙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无效。由于*在查封房屋后银行才与乙签订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属*查封在先,银行抵押在后,因此认为乙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有效。*在查封房屋前,乙已经与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虽然时间上有一定的相差,但就房屋抵押与银行的事实是确定的,只是存在时间上的瑕疵,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故乙与银行续签的抵押合同有效。 分析 抵押权,是指 债权人 对 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设定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抵押权自登记申请之日起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查封是人民*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进行处分的一种措施,查封的实质是禁止或者*被执行人对他的财产行使所有权。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旦被*查封,就剥夺了他的处分权,如果被执行人未经*允许擅自设置抵押或出卖,其行为是无效行为。 本案中,乙与银行在房管部门续押登记日期虽在*查封之后,但依照《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由此得出乙与银行的抵押登记日期仍应为2009年12月,在*查封之前,因此银行对该房产的抵押权仍然有效。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基于这一规定的同一立法精神,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 质押 权或 留置权 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结合本案,*对银行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在执行中有权进行查封、扣押,也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必须首先清偿银行已经设定了抵押的债权,其余额部分再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因此,本律师同意第一种观点,*对该房产查封有效,但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就是对 “抵押给银行的房子*是否还能查封”问题的整理,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上咨询专业律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