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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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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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5:51
刑满释放后总有些人故态萌生,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当犯罪分子在刑满后5年内再次犯罪就会形成累犯,对于这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那么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怎么处罚呢?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满释放后又犯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特殊累犯构成要件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犯罪分子。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体现了对构成*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罪的特别累犯。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即构成危害*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
1.罪名*: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罪。
2.时间上没有*。这是不同于一般累犯的本人认为很重要的一个点。
3.刑度无*。只要前后两罪都是危害*罪,都被判处刑罚处罚,就可以构成特殊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