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_因职务侵占罪获刑六年,如何看待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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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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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08:39
几个细节:
1、报案是为了惩罚,不是为了维权*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控方指控的事实完全一致,具体的犯罪事实是:
宋_职务侵占案开庭 被控侵占230多万
2015 年9月,在与河北某农业开发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_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45万元。
2015 年11月,在与福建某农公司洽谈广告业务代言业务中,要求该公司将约定的款项支付到宋_控制的银行账户内,侵占应支付给王宝强影视工作室的款项20 万元。
2016年6月,宋_伙同修某,在相关公司邀请王宝强参演某节目的项目中,虚报价格,采取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虚假合同,通过第三方公司将截留的款项转移到宋_控制的账户内,后宋_与修某将钱款平分,共计骗取本应支付给王宝强工作室的演出费167.5万元。而这些,显然与事件当时网传的宋帮助马转移财产的内容无关。
如果只有两百多万的财产,我想以宋、马在当时的眼界,也根本不需要去转移。
以王宝强的收入,为这两百多万折腾所支出的时间成本,可以赚回好几个230万了。而且他根本不接受被告人的退赃,显然并不是为了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所以,更大的可能,王宝强工作室报案纯粹是为了惩罚,而不是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而宋在7月11日的开庭过程中直接表示认罪,恐怕也早就认清了现实。
2、王并未接受和解。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如果是正常的和解过程,还不得一手交钱一手交人......啊不,谅解书。
但是这个案件,这笔钱是存在办案单位的公账上,*最后也是以《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在案财物作出处理:
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显然当时这个案件的被害人根本不在乎这点钱,更不可能为了拿回这笔钱而给出谅解书。一个想退另一个不收,这笔钱自然也只能尴尬地存放在办案机关那里。毕竟人家嫌疑人都主动退赃了,办案人员也没理由拒绝啊。
当然,*是必须对这笔钱作出处理的,眼看年底又要审计了,这笔钱要还放在单位账户里多儿费儿事儿哪!
3、为何只判六年?如果把北京市*历年来的职务侵占判决拿来对比,会发现职务侵占二百多万元,与历年来同一*作出的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如陈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涉案数额为133万多元,比宋某还低,最终的量刑却是有期徒刑七年。
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全文页 - 中国裁判文书网,涉案数额90多万,有自首情节,最终的量刑也同样是有期徒刑七年。
当然,没必要阴谋论,瞎猜什么背后有鬼。
同一个*作出的裁判,量刑相差这么大,原因却很简单: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何谓“数额巨大”,在2016年4月18日之前,北京市的标准是十万元;在该日期之后,《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全国统一为一百万元。
所以,上面那两个判了七年的案件,采用的是“十万元判五年”的旧标准,而本案的宋某却是很好运气地搭上了“一百万元判五年”的顺风车,量刑自然也轻了许多。
当然,看得出来被害人对这个结果是不大满意的,所以他表态的是“我尊重*判决”而不是“支持”或“赞同”,但这受限于法律规定本身,也很难再改变。
4、一般人能有王宝强这待遇吗?也许有人会有酸葡萄心理:也就是王宝强才能搞定这个案。
其实不是的,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就是设置来打击“内奸”。只不过,它适用的前提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换句话说,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钱被内鬼私吞了,才能动用职务侵占罪这个法律武器来打击。
简单说,被害者必须是“单位”。刑法中的“单位”,基本上可以理解为有独立财产的法人。
而什么样的被害者不算“单位”呢?
比如,个体户或者个人。最简单的区分标准,就是看单位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如果是,那就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受害者。如果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是混同的,那很抱歉,连成为职务侵占罪受害者的资格都没有。
因此,在刑法中,“
王宝强”的钱被他请的经纪人私吞,与“
王宝强的公司”的钱被公司请的经纪人私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后果。后者才是职务侵占罪,可以由国家机关代为完成侦查取证、起诉等任务,受害者只要去报案、提供财产被侵占的材料即可。
而“王宝强的钱被经纪人私吞”却只是侵占罪,是刑法中唯一一个只能
完全自诉的罪名。其他自诉罪名如*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都有规定后果严重到一定程度即可由公权力介入,成为公诉案件。只有侵占罪,无论损害多大,始终只能自诉。这意味着举证和起诉都只能由被害者独立完成。而自诉案件中最麻烦的倒不是举证,而是公权力不会帮你去抓捕嫌疑人,如果嫌疑人潜逃,即使你能完成举证责任,也找不到侵占者来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侵占罪的法定量刑上限是五年,像二百多万这种数额,实务中可能两年都判不了,只是现在这个结果的三分之一。
所以,有钱的老板们为了避免被手下的人吃里扒外,还是尽快把个体户升级为个人独资公司吧,瞬间享受王宝强的待遇。
现实中,真遇到了资产几千万的制衣厂一开始注册时是个体户,结果被会计卷走几百万,去*报案时以这属于自诉案件为由被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