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裁违法犯罪和保护合法权益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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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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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9 23:52
这种案例很多,去百度文库里或者找法网就能搜到。
例如:1997年夏,原济南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勇健,二人交住密切。1998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济南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1998年8月,高某、李勇健找到浪潮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出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刘某受高的指使第二次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经查该的货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后案发,高、刘二人被捕,李勇健在逃。
本题涉及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以及走私犯罪问题。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第151条至第152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等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题中,高某利用其担任海关关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直接从其所在的海关运输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的货物,或者与真走私犯罪分子共谋,明知是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的走私货物而却予以放行,先后偷逃国家关税达300万元,应当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高某与港商李勇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高某虽然并未直接接送走私的货物,但其利用海关副关长的职务便利,对每一起走私行为进行幕后组织、指挥和策划,在共同真诚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刘某参与犯罪,实施的是在高某指使下的帮助行为,其明知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顺利通关,也属于共同走私犯罪的一分子。当然考虑其犯罪情节的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并且实行双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