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二婚,老公借钱供他的孩子上学,这钱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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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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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51
曾某以小孩上学、家庭生活周转需要为由,于2015年4月3日、2015年12月29日,先后向许某借现金10000元、转账10000元,共计20000元,并分别出具了借条。2015年5月29日曾某偿还借款5000元、2018年8月28日偿还1000元。之后曾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恶意拖欠。许某多次向曾某催收未果,遂将曾某起诉到*,并将罗某列为共同被告。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曾某向许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收到许某转入10000元,并从2015年4月15前归还,”被告以借款人签名。
此外,借条上记录“2015年5月29日已还5000元”。2015年12月29日,曾某向许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兹收到许某转入曾某的帐号10000元。特此证明!”曾某以借款人签名捺印,当日,许某通过名下兴业银行账户向曾某转账10000元。
2018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曾某(公民身份号码),曾因小孩上学、家庭生活需要分别于2015年4月3日、2015年12月29日分别向出借人许某(公民身份号码)借到现金10000元、转帐现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均已现金收取。本人于2015年5月29日已偿还第一次2015年4月3日的借款5000元,尚欠许某15000元。
出借人许某多次向本人催要,但因本人经济困难,为偿还该债务,本人保证于2018年8月25日前还款2000元,自2018年9月起,分月每个月的25日前还2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若没有按时、足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人的,出借人可向*追偿并愿意承担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特此承诺。”曾某与罗某于2004年12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6月11日登记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两个条件:
第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综合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分析:
首先,罗某并没有在两份《借条》、《还款承诺书》上签名确认,许某也未能举证证明罗某对该借款曾同意或知情;
其次,曾某虽以小孩上学、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但曾某庭审时承认其借款实际系用于归还其他借款。此情况与曾某在单位向多达11名同事借款及在本院作被告的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可予以印证,
故此可认定涉案借款均由被告曾某一人支配使用,罗某并未分享该借款所带来的利益。综上,对许某要求罗某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05:51
二婚也是情感夫妻,他的孩子也是你的孩子,不管他们长大怎么样看待你,你凭良心当作亲生儿子照顾他们,老公借钱供他的孩子上学也你的孩子,你和老公应该有责任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