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兰丁浩案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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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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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06:57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
被告人丁浩。2012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金荣、沈加红,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杰。2012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顾涛,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洋。2011年1月30日因犯贩卖*罪被嘉兴市南湖区人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礼,*,*,*,*。
指定辩护人孙晓龙,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嘉兴市人民*以嘉检刑诉(2012)33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浩犯贩卖*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杰、赵洋、陈礼犯贩卖*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兴市人民*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芳、周俊杰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沈加红、顾涛、张倩、孙晓龙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本院于2013年1月9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后经公诉机关建议,于同年2月8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贩卖*
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丁浩单独或结伙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以下称*)242.46克;被告人张某甲单独或结伙多次向他人贩卖*201.4克;被告人赵洋多次向他人贩卖*100克;被告人陈某单独或结伙多次向他人贩卖*32.9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1年9月,被告人丁浩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嘉兴市恒发宾馆房间内容留陈某吸食*;2012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丁浩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嘉兴市紫景雅苑18幢306室内容留张某甲吸食*。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邱某甲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的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浩、张某甲、赵洋、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罪,被告人丁浩的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丁浩贩卖的*中部分未遂,赵洋系累犯和*再犯,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浩提出:其未实施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