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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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14:18
发放条件
(一)自2019年11月21日(含,下同)《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下发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含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学历)就职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省属驻淄企业以及企业化运营的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另行规定,下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二)全职工作满1年;
(三)未购买我市产权型人才公寓,并于2019年11月21日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宅(以下简称购房)。
发放标准
(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30万元。
(二)新引进或新培养的毕业五年内硕士研究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8万元。
(三)新引进毕业五年内全日制学士本科生到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职工作的发放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
办理流程
(一)补助申报
无形认证。
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平台,每月调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在进行审核认证基础上,直接将补助发放至高校毕业生社保卡,并通过消息提醒方式告知毕业生本人。
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自主申请:
(1)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温暖淄博人社”APP、“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2020年2月1日正式运行,此前为试运行阶段)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现场申报。就职于市属国有企业名单、事业单位的个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现场申报;其它单位就业的到单位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申报;并填报《淄博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购房补助申请表》。
(二)补助审核
事业单位人员自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执行当月计算,其它单位的自办理就业登记当月计算。市、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淄博市智慧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山东省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系统”以及不动产登记备案等信息系统,查询签订合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购房信息、学历学位获取等情况(系统内无法获取的信息,须由本人提供。在央属、省属企业就业的,申请人还须提供金融机构代发工资证明)。
资金发放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购房毕业生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