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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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7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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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12 01:31
一、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1、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引诱与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区别
引诱*,意思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引诱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它与*的区别在于手段的不同,*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而后者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