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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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22:52
不能办理。房屋一经查封即发生法律效力,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明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人民*查封、预查封,仍然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对有关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案件:
因富龙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广厦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高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富龙公司名下的“富龙大酒店”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并查明:“富龙大酒店”在建工程的立项、规划系以一项整体建设项目批准的,该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
重庆高院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结论是:上述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为8243.03万元。
另外,贺兰县*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注明的使用单位均为富龙公司,而贺兰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却在该酒店主体尚未封顶,更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规将相关房屋产权*于陈敏富、陈××等个人名下。后相关房屋产权证书被撤销。
最高院认为:本案单纯从标的物的评估价格看,确实超过执行标的数额,但是否应解除超过部分的查封,还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执行*有权考虑执行标的应包括的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欠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各种税费和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等,以及在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等因素。
同时本案标的物“富龙大酒店”为在建工程,根据规划不应、也不便于分割处理。至于被执行人擅自处分的和其他*处分的部分房产从拍卖标的中剔除,是基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敏富违规办理产权登记而引起。
鉴于已成为既成事实,难以处理,故从拍卖标的中扣除,并不表明拍卖的在建工程是适宜分割的标的物。因此,本案执行*整体查封及整体处置标的物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 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