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07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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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4:36
若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拒绝。例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