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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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1 03:50
先按下列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将错误发 票冲回,然后再开具正确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