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探亲礼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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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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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3 09:52
广东省*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2、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的第三条项探望父母。
4、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5、职工与父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按照探亲规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当年不探望配偶的,不能改为探望父母。
6、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力,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具体掌握由各市、县*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7、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8、职工因各种原因与配偶或父母团聚连续满探亲规定假期的,即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但探亲假期工资照发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另补足其扣发的部分,往返路费可按规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