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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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12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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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09:31
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当事人可协议补充;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常识吧,希望小编能够帮助到您。
一、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怎么办 1、租赁合同未约定期限,当事人可协议补充;
2、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但出租人终止合同时,应当给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期限,以使承租人为返还租赁物做好准备。
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 (一)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年租金的5%)、损害赔偿金(三个月房租)及履约金(元)扣除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至今没有退还履约金;另外,签订合同时,被告尚给原告支付定金元整,原告至今尚未退还该定金。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被告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原告应当在上述四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作为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能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被告的责任。
(二)支付损害赔偿金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有最终后置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的关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是在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定金责任
以上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大家可以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小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