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1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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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21:26
迁出户口可以不经由户主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可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