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7-11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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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5:09
7种,分别是:
*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
根据《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扩展资料
在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上游犯罪”的范围不能局限于刑法191条规定的具体个罪,而应理解为类罪。
第二,对那些不能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比如“强迫他人吸毒罪”等则不应列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为其“下游”行为根本不可能构成洗钱罪,也就无所谓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了。
洗钱的本质是使上游犯罪产生的非法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因此,洗钱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上游犯罪”产生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否则“下游”行为不可能构成洗钱罪。
另外,洗钱罪侵害的必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如果“上游犯罪”不产生违法所得及收益,其“下游”行为不可能侵害金融管理秩序这一洗钱罪的客体,没有犯罪客体也就没有犯罪,其“下游”行为不可能构成洗钱罪。
第三,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上述七类特定行为产生的非法所得所实施的洗钱行为应该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就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体而言,除贩毒可以由己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构成以外,其他的*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均须由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
参考资料:中国*网-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界定
参考资料:文安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5:10
七种,简记就是毒黑恐私贪两金。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5:10
七种,分别是:*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4 15:11
犯罪有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