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6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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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13:19
情况符合 无定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 订立劳动合同 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十年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 的。(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上的举证责任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有以上(2)、(3)、(4)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实施有几个问题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1)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十年或不够十年。(2)用人单位要证明本单位是不是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否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是不是已经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要保留劳动者的书面意见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