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以上不允许合并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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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6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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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12:07
男职工满50岁,女职工满40岁就不能合并了。多城市缴纳社保,社保是不会自动合并的,退休前需要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但是一般男职工满50岁,女职工满40岁就不能在当地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了。且社保转移职能转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即时申请即时办理。但对于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想要从户口所在地转入异地的参保人,可由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其社保账户,由新工作地社保经办机构帮其建立临时账户,将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将临时社保关系账户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月领取退休金。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可以即时申请即时办理。但对于男性超过50周岁、女性超过40周岁,想要从户口所在地转入异地的参保人,可由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封存其社保账户,由新工作地社保经办机构帮其建立临时账户,将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将临时社保关系账户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月领取退休金。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