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8-0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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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1:43
一般来说非机动车辆是指通过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比如我们每天骑的共享单车,它就属于非机动车辆。但一般来说我们骑的电动车也是属于非机动车辆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1:43
交通事故中一般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当时速超过20km,车重超过55公斤,电池超过24V等国家设定的电动车标准后就不属于非机动车了,必要时可以询问交警来判定。
2018年《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整车重量(含电池)不大于55kg。超出这个标准则属于机动车范围。
如果对方电动车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条:重量超过55斤,时速大于20公里,电动自行车前、后轮中心距不大于1.25m,车体宽度不大于0.45m,电瓶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那么该自行车就会被视同为机动车。那么交通事故,就应该按照机动车事故范畴来处理。
电动车,即电力驱动车,又名电驱车。电动车分为交流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通常说的电动车是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通过控制器、电机等部件,将电能转化为机械能运动,以控制电流大小改变速度的车辆。
2018年5月17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公布,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参考资料: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1:44
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电瓶车,达到了轻便摩托车的国家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电动车,达到了摩托车的国家标准,二者都应当属于机动车。
扩展资料:
机动车的英文名称为MV(Motor Vehicle的缩写)中文意思就是“机动车辆”。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部分游乐设施(如电动摄位车、电动滑板车、电动脚踏车等)。可分类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处罚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机动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1:44
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根据国家1999年制定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归属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应同时具备以下:具备脚踏行驶功能,蓄电池只作为辅助能源;具备两个车轮;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轮胎宽度(胎内)不大于54毫米。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规定: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百度百科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0 21:45
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原告具状*请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观点聚焦】本案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由于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由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负担;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双方应当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笔者认为本案中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因为要认定为非机动车范畴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非机动车的定义“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即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该“技术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属强制否决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公斤;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公里等多项指标”。本案中事故责任认定*载事发时电动车以30公里每小时的时速行驶,显然符合机动车的标准。本案中应当由原、被告按照各自的责任分担责任。 本案折射出关于重新定位电动车法律属性的急迫性问题,随着电动车产业的发展,电动车的销量越来越大,电动车不规范行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现在销售的电动车基本上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认定为机动车,但是电动车却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自付巨额的赔偿费用,没有其他救济手段,这种不公现象无疑是我国法律缺失造成的。笔者呼吁对电动车的法律属性进行重新定位,将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明确归属为机动车,并严格规范电动车的销售行业,对属于机动车范畴的电动车责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出台有关保险条例。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