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逮捕案件因管辖权移送后能重新拘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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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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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6:51
、刑诉法在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上存在缺陷,不利于案件的侦查。
1,刑诉法没有对案件移送管辖后侦查期限的衔接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例如,对于侦查期限的延长应当由移送机关还是被移送机关申请延长,如果移送侦查机关报请上级*批准延长后,这一延长决定对被移送机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以本案为例,如果移送四川侦查机关后不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则由于广东侦查机关已即将侦查期限用尽,造成四川侦查机关在客观上不能将本案侦查终结。
如果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仅没有可行性,而且异地之间的延长期限申请、移送等,将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司法效率,实质上是一种机械的、形而上的做法。因此,在不破坏现有刑诉法关于期限及刑事强制措施规定的原则下,对犯罪嫌疑人重复逮捕是合理的。
2、重复逮捕有法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改变管辖的,*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此法理,*机关侦查阶段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也是可行的,当然,为了不违反刑诉法关于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从逮捕之日起计算更合理,也就是说,重复逮捕是有必要的。由于我国地域办案机制缺乏协调性,加之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异地司法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移送本地管辖后又重新逮捕的问题。对此,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认定追诉程序合法与否的问题上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