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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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9:39
你好,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该怎么写,你可以参考下文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
第三人:xx区xx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41队。
申请人称:xx岭土地紧邻申请人村庄,土地改革时就分给了申请人村民,申请人村一直耕种至今,从来没有与任何单位发生过权属争议。xx土地,由于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无偿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委会)壹仟多亩坝地,从而导致xx大队各生产队无地种花生榨油吃和种菜吃,村*见很大。为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环市公社号召村民开荒种植。1965年,申请人和其他村民小组一样,在村旁的xx开荒约60多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花生、西瓜和菜等农作物。自开荒种植到现在,申请人村民耕种xx土地已四十多年,从来没有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任何异议。综上,xx岭、xx土地权属应归申请人所有,恳请*依法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称:xx岭、xx土地,解放后就是分给被申请人村民钟xx,地上全部都是松树。钟xx死后,由于钟xx同年贱苟没有山,就把这些地给他砍松枝做柴烧。在1984年左右,申请人把xx岭、xx地上的松树逐步砍掉,开荒进行种植。xx子土地,土改时,山脚的地是分给申请人村民的,山头是分给第三人xx村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被申请人与第三人通过协商,被申请人用石叫背至xx山头交换了第三人xx村的xx子等山头,并一直管理使用。综上,xx岭、xx、xx子土地权属应属被申请人所有,恳请*依法公正裁决。
第三人:xx子、xx土地,土地改革时,是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的。1974年左右,为方便生产生活,第三人队长何xx与被申请人队长何xx口头协商交换土地管理。随后,第三人就只是用土改时分给何xx、何xx的xx子众坟山头至xx子小族坟山头交换被申请人的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圆墩岭等山头,并没有把xx子山头交换出去。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②),大约在60年代后期,国家号召大量开荒,xx村就在xx土地上砍树开荒耕种,现xx村也还承认这片土地权属是属于第三人的。综上,xx子、xx土地权属应归第三人享有,恳请*依法公正裁决。
经查:争议土地xx岭位于申请人xx村民小组村舍附近,东于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因为钟xx(花名)是雇农,土改工作组将xx岭土地分给钟xx管理使用。由于种xx从广州四会到xx大队后,吃住都在申请人村民何神保(花名贱苟)家中,为了表示感谢,遂把分给自己的xx岭土地送给何神保管理。后来,钟xx在被申请人村分得地主房屋,遂从何神保家中搬到被申请人村庄居住。申请人村民何神保接受xx岭土地后,一直在进行积极耕种管理,80年代左右,何神保之子何来养曾经向申请人集体批砍过xx岭土地上的松树出售。在发生权属争议之前,xx岭土地一直是申请人村民在开荒种植,部分土地上申请人村民种植了竹木。争议土地xx位于申请人山岭山脚,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面积约5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1963年,原环市公社办果场,占用了xx大队(现xx村民委员会)山蕉坝一千多亩坝地,导致xx大队下属村民无地种植花生榨油吃,村*见很大。1964年,环市公社无力解决xx大队村民吃油问题,遂号召xx大队各生产队进行开荒种植,以解决村民吃油吃菜问题。1965年左右,申请人集体在xx开荒约50亩土地进行种植,种植了西瓜、花生等作物。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后,申请人遂将xx开荒地分给申请人每家每户进行种植。
从开荒种植到现在四十多年来,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争议土地xx子位于xx土地西北面,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面积约30亩。(详见争议示意图③),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对该地存在权属争议。土地改革时,该土地分给了第三人村民何xx,何xx管理。1974年左右,xx大队各生产队兴办瓦厂,需要很多松枝作燃料,为方便生产生活,被申请人队长何xx和第三人队长何xx协商对换山头。经协商,第三人用xx子众坟山至xx子小族坟山地交换了被申请人xx背一小片,下窑头路下一小片和圆墩岭等山地,并没有把xx子山地同被申请人进行交换。以上土地因武广快速铁路征地,涉及到部分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三方遂发生权属争议。
本府认为:[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争议土地xx岭土地,自钟xx赠送给何神保后,一直都是申请人村民在进行管理种植,在武广快速铁路征用土地之前,并没有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上述条文规定,xx岭土地权属应该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所有,因此,对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予以支持。相反,由于钟xx在被申请人村中分得地主住房之前,就已将xx岭土地赠送给了第三人村民何神保,故xx岭土地权属在经过钟xx处分后,就已经演变成归何神保管理使用,继而又演变成第三队集体所有。除此之外,被申请人对于xx岭土地也不存在任何管理使用事实,故对被申请人的xx岭土地的权属主张,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土地(争议示意图①、②),自申请人集体1965年开荒种植到如今申请人各家各户耕种管理,历时40多年来从未发生任何权属争议,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争议土地xx土地权属也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申请人集体享有。退一步分析,《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即使xx土地在申请人开荒之前分给了其他的农民集体,但也因申请人连续使用超过了二十年,从而也形成了xx土地属于申请人集体所有的法律事实。综上,申请人对xx土地的权属主张理由充分,本府予以支持。相反,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于xx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仅提供不了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且也不存在任何xx土地的耕种管理事实,故本府不予支持。争议土地xx子土地(争议示意图③tud3),对于该土地在土改时已分给第三人村民的客观事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予以认可承认,故本府予以认定。至于1974年左右交换山地的事实,被申请人称已经交换了xx子土地,而第三人称交换的土地并没有包括xx子土地,在双方主张互相矛盾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府对1974年左右是否交换了xx子土地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本府对第三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xx子土地的权属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一、xx岭土地,东至小路,南至小路和田,西至申请人村舍,北至旧圳(详见争议示意图),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xx土地,东至鱼塘,南至小路,西至水圳,北至xx子山头(详见争议示意图①②),面积约5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申请人(xx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三、xx子土地,东至岭脚,南至xx开荒地,西至岭脚,北至岭脚(详见争议示意图③),面积约30亩的土地所有权归第三人(xx村民小组41队)集体所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申请行政复议。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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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04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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